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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網絡司法拍賣及法律適用問題的調研報告

發布時間:2018-03-05 08:57:44 作者: 廣東法院網 破產與重組研究中心

目前,我國法院對涉案標的物的拍賣處置多是通過委托專門拍賣機構完成,但隨著司法實踐的不斷深入,委托拍賣日漸凸顯難以克服的弊端,暴露出越來越多的問題,尋求一個更高效、透明、快捷的司法拍賣方式成為大勢所趨,互聯網技術的不斷發展,為這一需求提供了更多的選擇。


一、司法拍賣制度簡要回顧

作為執行措施的強制拍賣制度是在1991年民訴法正式頒布時確立的。20年來,司法拍賣制度經歷了四個發展階段:

一是以1998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為標志,司法拍賣正式成為訴訟資產處置的主要形式,并從法院自行組織拍賣步入委托拍賣機構拍賣的階段。

二是以2005年實施的《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為標志,司法拍賣從隨意指定拍賣機構步入嚴格規范拍賣機構選定程序的階段。

三是以2009年起實施的《關于人民法院委托評估、拍賣工作的若干規定》為標志,司法拍賣的對外委托全面轉由法院的司法技術輔助部門負責,委托拍賣工作正式與審判、執行部門分離。

四是以2012年起實施的《關于人民法院委托評估、拍賣工作的若干規定》和全國法院深化司法拍賣改革會議為標志,最高法院建成開通了“人民法院訴訟資產網”,司法拍賣以建立統一的交易場所和網絡平臺作為重要內容,強化對拍賣過程的有效監督控制成為改革發展的首要任務。司法拍賣20年實踐證明,通過規范程序、擴大公開、讓渡權力、加強監督,完全可以有效防止涉訟資產處置領域的違規行為,實現涉訟資產處置價值最大化。



 二、全國法院拍賣工作的主要模式

(一)浙江法院淘寶網模式(自主型)。2012 年26 日,浙江法院司法拍賣在淘寶網平臺正式上線運行。據浙江高院2015730日工作信息反映:僅20151-7月,淘寶網司法拍賣平臺全省共有94家法院注冊網店,104家法院先后進行了網拍,共完成8761件拍品的拍賣,總成交額為180.3742億元(網拍至今總成交額為452.214億元),為當事人省下傭金4.125億元(網拍至今省下傭金10.1435億元)。全省網拍率為99.66%,成交率為89.88%,成交拍品的平均溢價率為40.66%,比過去傳統委托拍賣分別提高14個百分點和19個百分點。與傳統拍賣相比,具有以下五個方面的明顯優勢:一是拓寬競拍范圍,突破地域限制,創造優質競拍環境。二是促使拍賣標的物交易價格最大化。三是真正實行零傭金。四是杜絕了暗箱操作,確保公正廉潔。五是提高執行效率,便于執行管理。浙江法院推行網拍的成功做法,引起全國各地法院的高度關注,截止20155月,全國有21個省市超過700家法院在淘寶網上開展司法拍賣。2015424日,粵高法(2015134號《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推進網絡司法拍賣的通知》,要求全省各中級法院統一在淘寶網開展網拍工作。

(二)重慶法院重交所模式(委托合作型)。在重慶、南京等地,司法拍賣全部進入產權交易平臺(國資委產權交易中心)后,交易中心替代法院和拍賣機構從事一部分事務,如發布拍賣信息、提供拍賣場地、電子競價系統、拍程錄音錄像、出具處置證明等。拍賣仍由拍賣機構接受法院委托,拍賣機構與聯交所為合作關系。法院與拍賣機構之間引入產權交易中心作為第三方平臺,從制度上割裂法官與拍賣機構之間的利益關系,消除長期存在圍標、串標和職業控場等詬病。

(三)人民法院訴訟資產網模式(委托合作升級型)。2012年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在重慶模式基礎上,組建了全國性“人民法院訴訟資產網”(簡稱訴訟網模式),也稱之為委托拍賣模式,是指人民法院委托拍賣機構和第三方(各地的產權交易中心)聯合使用訴訟資產網進行司法拍賣,以電子競價依法處置涉訟財產。成交后拍賣機構和第三方按照傭金 65%和 35%的比例分取傭金。所有流程實現網絡化操作,競買人可在互聯網上自主登錄報名、自助繳納保證金、自由參與競價、退還保證金等活動。

(四)上海法院司法拍賣模式(委托公拍中心型)。上海司法拍賣執行委托“兩權分離”、網絡與現場同步拍賣、集中進入公拍平臺,從而實現“拍賣場地、網絡平臺、公共媒體、資金管理、日常監督”五個統一。其性質與重慶法院模式相似,均屬于委托拍賣模式,即委托拍賣協會成立“公拍中心”管理拍賣事務。

三、法院網拍模式的實踐觀察

網絡拍賣作為新鮮事物,從開始啟動就在社會上引起諸多非議、爭論和質疑,來自社會方方面面意見和建議,促使我們加以思考和研究。

(一)網絡司法拍賣的法律依據。1.法律依據。2011年816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委托評估、拍賣和變賣工作的若干規定》(法釋(201121號)第4條。2.2012 年新《民事訴訟法》第244247條規定,刪除了“人民法院委托拍賣”的表述,明確了法院有拍賣自主權。 3.201524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488條規定:“可以由人民法院自行組織拍賣,也可以交由具備相應資質的拍賣機構拍賣。”4.201532日,最高人民法院《第四個五年改革綱要(2014-2018年)》(以下簡稱最高法《綱要》改革精神)第24條,明確提出重點推行網絡司法拍賣模式。

淘寶網拍模式的法律關系。首先,法院與競買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因法院行使司法權而產生,屬訴訟法律關系,受公法調整。淘寶網根據法院指令的信息輸出向競買人作出,應視為法院執行行為。其次,法院與淘寶網之間的法律關系。網拍活動由法院自主進行,法院是拍賣主體,淘寶網作為第三方交易平臺,為法院提供互聯網信息服務和技術支持,雙方構成民事法律關系。最后,淘寶網與競買人的法律關系。競買人進入淘寶網進行注冊并登錄,成為淘寶會員。同時,其自主決定參與網拍,同意并接受《競拍服務協議》,發生爭議可根據約定提起民事訴訟。

(二)網絡司法拍賣的價值取向。1.堅持依法、公開和為民的原則。2.回歸自主拍賣是司法拍賣改革的現實選擇。3.運用互聯網技術是司法拍賣改革的與時俱進。4.借力商業平臺是司法拍賣改革的一條捷徑。目前,淘寶網作為我國最大的電子商務平臺之一,擁有億注冊會員,已積聚豐富的買方資源,具有較大的影響力。其以支付寶為支付系統,操作便利、性能穩定、資金安全,免費提供交易平臺和技術服務,符合司法拍賣的基本要求。

(三)幾種拍賣模式主要特點。(從圖表分析可見)我國網絡司法拍賣主要分為五種形式:一是傳統委托拍賣模式(單一委托型)。二是淘寶網模式(自主型模式)。三是重慶重交所模式(委托合作型)。四是人民法院訴訟網模式(委托合作升級型)。五是淘寶網與人民法院訴訟網相結合模式(自主型為主,委托合作型為輔,廣東中山模式)。

圖示二:常見幾種網絡司法拍賣模式比較分析


 


(四)網拍模式的比較分析(見圖示二)(從圖表分析可見)淘寶網模式(自主型)與訴訟網模式(委托型)共同特點:均采取網絡技術實行電子競價處置涉訟財產。不同點有以下幾個方面:

1.具體事務承擔主體不同。淘寶網模式是法院承擔公告、評估等事務性工作,法院既是運動員又是裁判員。訴訟網模式由第三方交易平臺承擔,法院則從具體事務中解脫出來,可集中精力對拍賣過程進行監督。

2.傭金制度不同。淘寶網模式實行零傭金制度,但是監督機構是法院單方行使。訴訟網模式由拍賣機構和第三方收取傭金,監督機構是法院、聯交所和拍賣機構三方共同行使。

3.激勵機制不同。淘寶網模式是靠法官的職業道德和責任心,開展拍賣事務性服務。訴訟網模式是政府購買服務,采用“不成交無傭金,增值成交多傭金”的激勵機制,促使拍賣機構和第三方推廣拍品,以提升資產增值空間,而且增加社會就業,減輕社會壓力。

4.社會質疑及沖突。傳統拍賣模式是實行有償服務(收取傭金),與淘寶網零傭金相比優勢不足,二者均支持網絡技術電子競價,但最大問題是:拍賣事務性工作由法院,還是由拍賣機構來承擔,是否收取傭金問題。可見,有人指出,淘寶網拍賣存在浪費法院人力資源、不利法院實行監督等問題是客觀存在的。

5.廉政風險等級降低。網拍推行取消傭金,徹底鏟除了權力尋租土壤;實行自由報名和網上公開競價,從制度和技術上有效防范內幕交易的發生,杜絕法院工作人員違法違紀事件。

四、網絡司法拍賣存在問題及思考

法院網絡司法拍賣選取什么模式?選取哪家網站和平臺?均各有利弊,自己建平臺,投資大,影響小。借別人平臺,影響大,技術和安全受人掌控,存在安全隱患。

(一)法律規范存在滯后性。

1.網絡司法拍賣的法律責任淘寶網拍賣平臺提供的并非一個能夠自由使用的空間,而是預先設計好的運行程序,雖然體現了拍賣人的意志、風格,但整個拍賣過程無論是拍賣方的上傳信息還是競買方的應價,直到最后的確認,都要受到既定程序的控制,而不能依據拍賣雙方自己的意志隨意進行。為此,探討網絡司法拍賣的監管、交易安全、參與主體、客體限制、交易人權利救濟等法律制度顯得尤為重要。

2.模式多樣性與工作量遞增。

1)法院自行組織拍賣不統一。各地法院具體如何組織,相關法律并沒有作出規范,導致實踐中模式不統一。不同省份法院規則不一,甚至同一省(市)各區縣法院操作不同。互聯網技術日新月異,交易模式不斷更新,拍賣標的類型、網絡安全、技術維護、拍品交付等問題面臨創新。

2)評估工作量增大。在網拍的模式下,對評估工作的要求比傳統司法拍賣相應提高。例如需要評估公司對房屋產權進行更明晰的調查,如租賃情況、水電費管理費拖欠情況、所欠稅費,以及對標的物進行拍照錄像等,客觀上加大評估公司工作量。

3)看樣展示工作量增大。相關材料介紹、圖片、視頻均由法院完成。競買人報名前法院還需要組織競買人現場查看標的物。而在委托拍賣的模式下,上述這些工作均由拍賣機構承擔。換言之,相對于委托拍賣法院在拍品展示看樣工作量將大大增加。

4對競買人提供融資擔保的服務不足。例如在深圳,與傳統的委托拍賣相比,深圳房產交易中心有專門的建設銀行為成交后的房產提供貸款支持。網拍受限于此,很多競買人無法一次性全款買房,客觀上影響了房產交易的效果。

5)房屋限購政策的影響。粵高法[2013403號省高院、省住房、省司法廳《關于落實住房限購政策的意見》明確了司法拍賣處置房產要符合限購條件,該規定一定程度導致房產流拍率較高。

3.處理機制尚不完善。1)悔拍責任。(2)評估行為失范。(3)銀行充值限額。(4)不動產、動產登記的銜接。

4.安全隱患與監管。利用網絡技術進行惡意串通更加隱蔽。缺乏專業知識的競買人很難保存相關證據,而我國的法院和鑒定機構也普遍缺少對計算機數據準確鑒定的能力,網絡司法拍賣中的公開透明存在著極大的可變性且難以預測、查證,由此將加劇人們對網絡拍賣不信任感。支付寶已經成為多功能的金融平臺,擁有3億用戶的平臺出現事故,用戶的資金安全如何保障。競買過程中,網絡故障、黑客攻擊、無法出價,導致競拍失敗等問題的防范。

(二)功能延伸是必然趨勢。

1.“零傭金”制度具有較強吸引力。

2.購買社會服務、解決社會就業是探索的方向。

3.“電子競價”取代“擊槌成交”,傳統拍賣行業的轉型事在必行

4.評估模式的學習和借鑒。重慶模式引入第三方評價機制,確定當事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均無異議的合理評估價,并依據評估情況制作拍賣公告。法院嚴格審查拍賣公告,防止披露不實或評估浮夸等情況,然后再由聯交所發布拍賣公告。這種評估方式既有效防止評估機構“低物高估、收費較高”現象,又將法院從評估程序中解放出來。

(三)傳統拍賣與網絡融合的可行性。當前,法院司法拍賣可供選擇的方式主要有以下五種:

1.淘寶網模式。符合最高法《綱要》改革精神,且部分法院已有實踐經驗。存在問題是:與社會期待不符;法院不能完全脫離拍賣的具體事務,可能弱化法院居中監督作用,存在一定廉潔風險。

2.訴訟網模式。符合最高法院《綱要》改革精神和社會期待,且法院可從具體事務中解脫出來,集中精力專司監督職責,減少和預防可能發生的廉潔風險。

3.傳統模式與淘寶網模式相結合。

4.傳統模式與訴訟網模式相結合。符合社會期待,也有實踐借鑒。存在問題是:不符合最高法《綱要》改革精神;存在一定廉潔風險。

5.淘寶網與訴訟網模式相結合。

通過分析論證,本課題組認為第種方式:即淘寶網與訴訟網模式相結合,這種模式存在廣泛適用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將司法拍賣事務交由第三方平臺實施,通過購買社會服務交由評估機構進行,法院從具體事務中解脫出來,集中精力對網拍全程進行反向監督,有效確保司法拍賣的公正、廉潔、高效。同時,人民法院訴訟網拍賣在推廣時可以強化電子競價和降低傭金比例,逐步建立淘寶網與訴訟網相結合的拍賣模式,相互吸收其他拍賣模式優點,不斷完善網拍工作的各項措施。

(四)遵循司法運行的基本規律。

1.司法拍賣模式與司法改革目標。司法拍賣模式改革應當同時兼顧三個目標:首先,司法拍賣模式應當最大限度預防司法權的腐敗,體現執行階段的司法公正;其次,司法拍賣模式應當能最大限度地提高司法拍賣的效率,使被執行財產變現價值最大化,也是在司法強制執行程序中引入拍賣變現機制的真正目的;再次,最大限度對被執行人和執行申請人的利益提供特別保護。通過專業拍賣機構的估價,盡可能讓標的物的價值最大化,一方面保護了被執行人的利益,另一方面也使得執行申請人的權益可以更快、更多地兌現。

2.法院主體地位的再認識。淘寶網發布拍賣公告、主持和監督拍賣程序等均由法院自己規定。法院既是司法拍賣的拍賣人,又是整個拍賣活動的監督者,“運動員”+“裁判員”的身份,與其中立、獨立的職能定位是相違背的。另一方面,各地發展的平衡與協調問題。網拍成交量與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關聯,經濟越活躍,網拍成交量也越高。

3.司法改革對網拍機制的影響。一是十八屆四中全會明確提出,探索審執分離改革試點,審判權與執行權如何銜接?司法網拍僅是司法輔助工作,投入太大精力是否值得。二是司法改革的重點是“員額制”,法官數量大大減少,司法輔助人員的數量也隨之減少。如果采取浙江“淘寶網”模式,將增加法院工作量,這與司法改革精神相背。三是無論是傳統拍賣還是重交所模式,均將司法拍賣委托辦理,減輕了法院負擔,有利于保護法院工作人員。

(五)幾種網拍模式的利益衡量。

1.從社會效果來看。最高人民法院組建的人民法院訴訟資產網模式實行電子競價,雖然突破了局域網的限制,擴大了競買的范圍,但也是將司法拍賣委托給拍賣機構完成,被執行的企業要承擔高額的傭金;重交所模式通過引入第三方交易平臺實現了法院與拍賣機構的隔離,既減輕了法院的工作負擔,有效緩解了長期困擾法院的“執行難”。淘寶網模式則進一步擴展了受眾面,有助于提高競買成交率;實行零傭金,在減輕競買人的經濟負擔的同時,也提升了競買人的積極性。

2.從當事人利益角度看。傳統拍賣中存在的圍標、串標等暗箱操作現象,直接危害到拍品的成交價,損害了當事人的利益;重交所模式雖然提升了成交率,評估費用、傭金依然延續,不僅拍賣過程比較緩慢費時,也加重了當事人的經濟負擔;淘寶網模式中,評估費用由法院承擔,實行零傭金,直接減輕了當事人的負擔。支付寶已經是一個集融資、競買人存放于支付寶內的資金的安全系數有多高,這是社會公眾普遍關心的問題。

3.從法院角度來看。無論是傳統拍賣還是重交所模式,直接將司法拍賣委托出去,減輕了法院的工作負擔,也有利于保護法院工作人員。然而在淘寶網模式中,由法院自行拍賣,主導主體是法院,不僅增加了法院工作負擔,更增加了法院的責任范圍,當出現瑕疵披露漏洞時,法院將置身于風口浪尖之上。以互聯網為交易平臺,通過信息技術實行線上拍賣、電子競價等拍賣行為,這是最高院資產網模式、重交所模式、淘寶網模式的共同之處。

4.運行規則存在的問題。傳統拍賣中存在的圍標、串標等暗箱操作,傳統模式的公告渠道的廣告力是極為有限的,限制了競買人范圍。法院委托拍賣需要經過搖珠確定評估拍賣機構、委托評估等諸多環節,延緩了標的物的變現,繳納傭金,加重了買受人的負擔。訴訟資產網模式實行電子競價,擴大了競買的范圍,但企業要承擔高額的傭金;重交所模式通過引入第三方交易平臺實現了法院與拍賣機構的隔離,目前,聯交所拍品種類、數量有限,遠遠不及淘寶網,評估程序、費用、傭金依然延續,拍賣過程緩慢,加重當事人的經濟負擔。

五、司法拍賣的模式創新與發展

在“互聯網+”時代,傳統拍賣與互聯網對接模式還有無限空間,只有堅持問題導向,加強調查研究,積極試點探索,不斷完善相關措施。

(一)法律層面:逐步完善立法規范

1.制定具體指導意見或司法解釋。2015年32日,最高法《綱要》改革精神提出加大司法拍賣方式改革力度,重點推行網絡司法拍賣模式。網絡司法拍賣是法院主導的自主拍賣,全程由法院負責運作,如何制定完善網拍工作制度自然是法院的固有職責。最高人民法院應就法院自行拍賣方式、運行規則、責任承擔等具體內容出具指導意見或司法解釋,再由各高級人民法院結合本省(市)實際情況,細化具體操作規范。法院與競買人、淘寶網之間均構成民事法律關系,法院與淘寶網之間是網絡信息服務合同法律關系,淘寶網與競買人同意并接受《競拍服務協議》,發生爭議可根據約定提起民事訴訟。

2.規范悔拍行為的處罰規則。如何從立法層面通過加重悔拍人的責任,從技術層面阻止悔拍人惡意競買,是各地法院不斷完善網絡司法拍賣面臨的難題。具體作法:一是明確參與網拍實行實名制。二是依法懲處悔拍行為。三是依法追究惡意競買人責任。四是設定悔拍保證金無條件沒收規則。對悔拍買受人的保證金一律沒收或可以沒收保證金。以加重悔拍行為的成本。

3.建立監督有力網拍機制。目前,浙江省高院與阿里巴巴集團協作是基于雙方的信任以口頭方式確定。因此,必須明確淘寶網的運行維護、安全維護責任,雙方就網拍中的新問題,及時有效地予以解決。法院除了與阿里巴巴集團平等合作外,還應充分發揮監督職能,確保網拍的有序運行。人民法院訴訟網拍賣在推廣時可以強化電子競價和降低傭金比例,逐步建立淘寶網與訴訟網相結合的拍賣模式,相互吸收其他拍賣模式優點,彌補不足,不斷完善網拍工作的各項措施。

4.安全暢通是重中之重。支付寶已經成為一個集成了余額寶、話費充值、水電扣費等多功能的金融平臺,在政府監管部門尚未對支付寶進行全面運營監管的情況下。支付寶發生故障、網絡故障、黑客攻擊等,未能提供相應安全網絡服務時,阿里巴巴集團理應向法院保障資金安全,承擔相應違約責任。

(二)制度層面:構筑內外銜接的監管體系

1.有效整合社會力量。與地方國土、交警部門等機構的銜接不暢是目前影響拍賣效果的重要因素,競買人拍賣成功后,遇到的是動產交付、不動產過戶登記等實際問題。需要法院與公安、國土等部門進行溝通協商。通過市人大常委會專項執法檢查,在權力機關的協調推動下,加強與銀行、公安、國土部門溝通聯系,簡化相關手續,加快辦理效率,解決執行難題。

2.完善投訴處理機制。充分利用法院信息化建設成果,以監督電話、法院門戶網站、官方微博、12368司法服務熱線等為投訴渠道,受理競拍人在網拍過程中的投訴建議,保證在5個工作日內,向投訴人反饋處理結果或進展情況。

3.建立重大緊急事項報告制度。如遇負面輿情,矛盾易激化事件,牽涉面廣、不及時解決會影響網絡拍賣平臺運行、損害網拍公信力等事項,及時上報上級法院。上級法院及時研究對策,指導相關法院正確處置。

4.建立聯系、征詢相關部門長效機制。加強對網拍拍品的前期調查確認,與國土、房管、地稅等相關部門建立聯系、征詢長效機制。調查確認出讓金繳付、違法用地、欠稅、競買人條件等,并予以全面、準確的披露。

(三)管理層面:完善配套的矛盾化解機制

1.法院履行一般注意義務。評估、拍賣公告由評估機構制作,拍賣公告則由法院公布,意味著競買人并不與評估機構發生直接法律關系,在此過程中,法院應僅承擔瑕疵擔保責任,審查公告中涉及的拍賣顯性瑕疵、權利瑕疵、相關費用的承擔等具體規定,若因法院披露相關費用不準確,導致買受人需額外損失的,理應由法院承擔。同時,完善拍品狀況調查、核查程序,防止拍品信息披露不全,導致交付時引發爭議。

2.完善網絡運行意外情況分類處理機制。對競買人以操作失誤、網絡故障、黑客攻擊等為由主張拍賣無效的,提供相應證據和線索,引導其向公安部門報案,如操作失誤系非惡意,且引發了重大的顯失公平后果的,競買人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為前提,組織重新拍賣。

3.升級改造人民法院訴訟資產網。升級改造人民法院訴訟資產網,使其具備法院自主拍賣的功能,不再依賴網絡上的商業平臺。同時,人民法院訴訟網拍賣在推廣時可以強化電子競價和降低傭金比例,逐步建立淘寶網與訴訟網相結合的拍賣模式,相互吸收其他拍賣模式優點,彌補不足,不斷完善網拍工作的各項措施,建立多方競爭平臺。

4.強化網拍工作動態研究。司法拍賣信息數據化,為研究分析網拍工作總體態勢提供有力支撐。在繼續跟蹤各地網拍率、成交率、溢價率的同時,啟動精細化分析系統,尋找各項指標之間的關系;尋找對應關系,增強工作前瞻性和預測性

(四)實踐層面:推動創新發展成為新常態

1.采取淘寶網拍與訴訟網拍相結合方式。如,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穩妥推進淘寶網拍與訴訟網拍相結合的方式。確立了以淘寶網自主拍賣為主,委托拍賣為輔的拍賣模式。具體包括: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標的在3000萬元以上的;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采用委托拍賣方式的;重大、敏感執行案件;其他因涉及國家及社會公共利益、個人隱私等)不適宜網絡司法拍賣案件,其它標的拍賣實行淘寶網絡司法拍賣。

2.推進網拍房產銀行按揭工作(預登記制度)借鑒。借鑒溫州經驗建立司法網拍房產產權和抵押預登記制度、搭建網拍房產按揭貸款平臺,在競買人競買成交、未付清全款之前,設置不動產產權轉移預告登記、抵押權預告登記,再由銀行發放貸款。

3.借鑒重慶重交所與拍賣行業監督機制。法院、重交所、拍賣機構是相互合作又是相互制約,電子競價的實現,杜絕了聯交所與拍賣機構之間的串標、圍標等違法行為。第三方支付平臺的搭建,確保競買人的資金安全,避免聯交所與拍賣機構之間的不當操作損害當事人利益。

4.網拍工作制度的完善。明確拍賣標的物范圍,規定實行網絡司法拍賣為原則,列舉不適合網拍的標的物。堅持網絡司法拍賣優先原則,其他拍賣模式為補充,對法院網拍工作建立定期通報制度。此外,對于三次流拍的標的物,法院經審查認為確實不適合網拍的,可以交由拍賣機構委托拍賣。

  

如何趨利避害選擇最佳網拍模式呢?在推行網絡拍賣過程中,可以適當借鑒委托拍賣或政府購買服務方式以減輕法院工作壓力。同時,人民法院訴訟網拍賣在推廣時可以強化電子競價和降低傭金比例,逐步建立淘寶網與訴訟網相結合的拍賣模式,相互吸收其他拍賣模式優點,不斷完善網拍工作的各項措施。“一花獨秀不是春,百花齊放春滿園”,強調“大一統”的拍賣模式,必有其局限性。建立良性競爭的多方平臺,有利司法拍賣工作的健康發展,更需要人民法院莫大勇氣及社會各界的廣泛支持。

(課題組組長:潘墀;成員:范華清、楊貴平、林文剛、蘇代平、周方、王鵬、陳春華、王念;執筆人:周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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